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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被告甲涉犯貪污罪嫌(屬強制辯護案件),被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經辯護人與檢察官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羈押。嗣後被告之辯護人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依法審查後,認為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許可具保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甲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惟被告甲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原停止羈押之裁定」,再執行羈押,法官行再執行羈押審查庭時,僅被告及檢察官到庭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再執行羈押理由及必要性,裁定再執行羈押。試論法院行「再執行羈押」之程序是否合法?理由安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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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辨識『再執行羈押(撤銷停止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的剝奪與初次羈押無異,屬於廣義的『羈押審查程序』。接著,立刻連結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強制辯護』之規定,從正當法律程序與辯護權保障的角度,推導出法官未有辯護人到場即進行審訊並裁定,屬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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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就撤銷停止羈押而為「再執行羈押」之審查程序,是否屬「羈押審查程序」而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之強制辯護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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