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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被告甲涉犯貪污罪嫌(屬強制辯護案件),被檢察官依法聲請羈押,經辯護人與檢察官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裁定羈押。嗣後被告之辯護人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依法審查後,認為雖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許可具保而停止羈押並命被告甲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惟被告甲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向檢察官報到,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原停止羈押之裁定」,再執行羈押,法官行再執行羈押審查庭時,僅被告及檢察官到庭進行攻防程序,法官訊問後,認有再執行羈押理由及必要性,裁定再執行羈押。試論法院行「再執行羈押」之程序是否合法?理由安在?(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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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人身自由之剝奪與正當法律程序』。看到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押並『再執行羈押』,且法官開庭時『無辯護人到庭』,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強制辯護』規定。解題時請依循三段論法:先界定再執行羈押審查之法律性質(等同羈押審查),接著引出偵查中羈押強制辯護之法規,最後涵攝本案法官未確保辯護人到庭即行裁定,得出程序違法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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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針對檢察官聲請「撤銷停止羈押並再執行羈押」所進行之審查程序,是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之強制辯護規定?法院於無辯護人到庭下逕行裁定,程序是否合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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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執行羈押強制辯護
💡 偵查中再執行羈押審查,性質等同羈押審查,應適用強制辯護。

🔗 再執行羈押審查合法性流程

  1. 1 違反防逃義務 —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定期報到(刑訴法第117條)
  2. 2 檢察官聲請 — 聲請撤銷停押裁定並請求再執行羈押
  3. 3 開啟審查庭 — 法院應就羈押原因與必要性重行實質審查
  4. 4 強制辯護參與 — 依刑訴法第31條之1,必須有律師到場辯護
  5. 5 合法裁定 — 確保辯護權後,方可裁定再執行羈押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法院未指定辯護人,該裁定屬於違法,可提起抗告。
🧠 記憶技巧:羈押審查必律師,再行羈押不例外;程序瑕疵顯重大,裁定違法必撤銷。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第一次」聲請羈押才須律師,或忽略再執行羈押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剝奪而具實質審查性。
具保停押之撤銷 偵查中強制辯護 正當法律程序 釋字第7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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