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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原告甲提起訴訟後,認為審理其案件之乙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乃向乙法官所屬法院聲請迴避,甲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甲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抗告程序中,乙法官仍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調查證據。甲主張在抗告程序未終結確定前,乙法官應停止訴訟程序。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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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聲請法官迴避之訴訟程序停止」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7條)。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原則停止」與「例外不停止(不合法或意圖延滯訴訟)」的適用條件,並透過題目中「甲向所屬法院聲請」及「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等線索,反推本案非屬例外情形,從而論證在抗告未確定(事件未終結)前,法官依法應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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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於抗告程序未終結確定前,被聲請迴避之法官是否應停止本案訴訟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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