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以乙為被告,向約定債務履行地的 A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當事人經 A 地方法院合法送達言詞辯論通知書後,於指定的言詞辯論期日卻均無故未到場。於其後六個月期間內,當事人未曾再向 A 地方法院為任何訴訟行為,直至甲再度以乙為被告,向乙的住所地所在之 B 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同一筆的 60 萬元借款。被告乙得否以甲重複起訴為有效抗辯?(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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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當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律效果」及「重複起訴禁止原則」。解題關鍵在於先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確認前訴(A法院)因兩造逾期未續行而發生「視為撤回」效力,訴訟繫屬消滅;再涵攝撤回後另行起訴是否違反民訴第253條(一事不再理)或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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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當事人兩造無故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逾四個月未續行而視為撤回起訴後,原告另行起訴是否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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