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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警察接獲線民甲密報查獲涉嫌販毒成員 A,另經比對相關蒐證資料後認 A 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乃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以及聲押程序。法院羈押訊問過程中,A 矢口否認並認遭人誣陷,因而請求開示線民甲之身分,惟檢察官恐被告 A對甲尋仇,影響甲人身安全。試問: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論理,法院應如何裁定?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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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羈押審查程序中的「卷證獲知權」與「證人保護」之衝突。考生應先聯想釋字第737號解釋與刑訴法第33條之1規定,論述被告之閱卷權與限制閱卷的例外事由,最後必須點出刑訴法第101條第3項的失權效(未開示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之依據),並以此推演法院裁定的兩種可能結果作為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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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為保護線民生命安全而拒絕開示其身分資訊,法院應如何調和被告之卷證獲知權與證人保護?未開示之證據可否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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