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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警察接獲線民甲密報查獲涉嫌販毒成員 A,另經比對相關蒐證資料後認 A 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乃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以及聲押程序。法院羈押訊問過程中,A 矢口否認並認遭人誣陷,因而請求開示線民甲之身分,惟檢察官恐被告 A 對甲尋仇,影響甲人身安全。試問: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論理,法院應如何裁定?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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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應聯想到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卷證獲知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關聯(司法院釋字第737號解釋)。其次,運用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的規定,探討被告防禦權與證人(線民)生命安全保護之衝突權衡,最終點出「未經開示之證據不得作為羈押依據」以及「替代性開示方式」的實務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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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中,被告之「卷證獲知權」與保護證人(線民)生命身體安全發生衝突時,法院應如何依正當法律程序進行審查與裁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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