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警察接獲線民甲密報查獲涉嫌販毒成員 A,另經比對相關蒐證資料後認 A 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共犯尚未到案,乃移送地檢署進行複訊以及聲押程序。法院羈押訊問過程中,A 矢口否認並認遭人誣陷,因而請求開示線民甲之身分,惟檢察官恐被告 A 對甲尋仇,影響甲人身安全。試問:依據正當法律程序的論理,法院應如何裁定?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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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偵查中羈押程序與要求開示線民身分,應立即聯想『釋字第737號解釋』與『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93條之1』關於羈押卷證獲知權之規定。解題時須以三段論法,權衡『被告防禦權保障』與『證人人身安全保護』,並具體點出法院應採『適當方式(如去識別化)』兼顧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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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為保護線民人身安全,法院得否限制被告與辯護人獲知卷證?若為限制,應如何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以保障被告防禦權?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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