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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涉犯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強盜致重傷罪嫌,檢察官乙偵查終結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強盜罪之公訴,嗣後,檢察官丙亦向同一管轄法院,對甲提起過失重傷罪之公訴;惟檢察官丙發覺同一案件已提起公訴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第 1 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雙重起訴」為由,撤回過失重傷罪之公訴。試論管轄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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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運用『案件單一性』判斷『強盜』與『過失重傷』是否屬同一案件,確立第二起訴為『重複起訴』。接著,運用法理檢驗檢察官以程序違法(雙重起訴)為由撤回起訴之適法性,最終導出法院應無視該不合法之撤回,逕為不受理判決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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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後,能否以「雙重起訴」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撤回起訴?若撤回不合法,管轄法院應如何裁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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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複起訴與撤回起訴
💡 重複起訴屬程序瑕疵,不得依§269撤回,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比較維度 撤回起訴 (刑訴§269) VS 不受理判決 (刑訴§303)
適用事由 實體理由(應不起訴) 程序瑕疵(如重複起訴)
發動主體 檢察官(處分行為) 法院(審判權限)
法律效果 訴訟繫屬消滅 以判決形式終結訴訟
💬程序性違法(重複起訴)不符合撤回要件,必須由法院以裁判終結。
🧠 記憶技巧:撤回限實體,程序交法院;重複起訴者,不受理判決。
⚠️ 常見陷阱:誤認檢察官可撤回重複起訴以自行解決程序瑕疵,忽略第269條僅限實體理由之限制。
起訴不可分原則 實質上一罪 訴訟繫屬 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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