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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因細故將乙毆打成傷,乙於案發一個月後傷癒並對甲提出傷害罪告訴,惟檢察官偵查後認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乙不服此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如上級檢察長駁回再議,乙應如何救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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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程序中告訴人對不起訴及再議駁回處分之救濟途徑。解題關鍵在於必須掌握112年《刑事訴訟法》重大修法,已將原「交付審判」制度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作答時應精確引述新法第258條之1等相關規定,並臚列救濟程序之要件(10日期間、第一審法院、律師強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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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時之救濟途徑,及現行「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之程序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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