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0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何謂「告訴乃論之罪」,請舉出二種分列在不同罪章的罪名為例說明?告訴乃論之罪未經被害人或告訴權人告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法可否啟動調查?非告訴乃論之罪,直接被害人能否提出告訴及聲請再議?其理由為何?請說明「告訴不可分原則」最新修法內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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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告訴制度的基礎概念與最新修法動態。考生應先釐清告訴乃論之定義,並區分「訴追條件」與「偵查條件」之不同;次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與第256條說明被害人權利;最後結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點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刪除之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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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乃論之定義與偵查發動要件、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之告訴權與再議權,以及告訴不可分原則之最新修法內容。 【解析】 壹、何謂「告訴乃論之罪」及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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