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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涉嫌傷害乙,致乙受有小腿內側瘀傷、右手臂挫傷之傷害,請就下列問題逐一回答: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案經乙對甲提出傷害罪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對甲為不起訴處分,乙應如何救濟?(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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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的救濟,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的「再議」與「准許提起自訴」雙軌救濟程序。答題時務必依程序先後(先向體制內上級檢察長聲請再議,遭駁回後再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並點出112年修法將『交付審判』改制為『准許提起自訴』之最新實務重點及律師強制代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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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時,其現行刑事訴訟法上之救濟途徑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如檢察官於偵查後對甲提起公訴,地方法院對甲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甲應如何救濟?如地方法院判處甲無罪,乙應如何救濟?(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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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第一審刑事判決後之救濟程序,重點在於區辨『被告』與『被害人/告訴人』在公訴程序中的上訴權限差異。作答時應精確引述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權人(第344條)、上訴期間(第349條,注意修法為20日)及上訴第二審須附具體理由(第361條)之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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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第一審有罪及無罪判決之救濟途徑,以及被告與告訴人於公訴程序中之上訴權限與法定期間。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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