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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聽信乙銀行的廣告,購入大量乙銀行推出之金融商品,不料因經濟情勢巨變,慘賠收場。甲認為當初為乙銀行所詐欺,於是對乙銀行提出詐欺罪的自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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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自訴程序」的合法性要件。考生看到「自然人」對「銀行(法人)」提起「詐欺罪」的「自訴」,應立刻啟動程序審查雷達:第一層思考「自訴是否須強制律師代理(程序要件)」;第二層思考「法人能否作為詐欺罪的刑事被告(當事人能力)」。解題時務必堅守「程序優先於實體」的原則,無需討論實體詐欺是否成立,應直接得出程序駁回(不受理判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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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甲提起自訴是否符合「強制律師代理」之程式要件? 二、法人(乙銀行)是否具備刑法詐欺罪之犯罪能力與刑事當事人能力?法院對此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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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自訴合法性審查
💡 自訴須律師代理,且刑法詐欺罪不處罰法人,應為不受理判決。

🔗 法院審理法人自訴之程序鏈

  1. 1 律師代理審查 — 依刑訴法§319II,自訴應委任律師代理。
  2. ↓
  3. 2 補正程序 — 未委任者,依§329II裁定命限期補正。
  4. ↓
  5. 3 被告能力審查 — 核實法人有無該罪之實體犯罪與當事人能力。
  6. ↓
  7. 4 程序判決 — 不合規定且無法補正,依§303(1)不受理。
🔄 延伸學習:若為具有兩罰規定之行政刑法案件,則法人具備當事人能力。
🧠 記憶技巧:程序優先實體:律師代理、當事人能力、不受理。
⚠️ 常見陷阱:直接討論銀行廣告是否構成詐欺實體要件,忽略法人不具犯罪能力之程序缺陷。
刑事被告之當事人能力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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