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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8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於臺中犯竊盜罪,又於臺南犯重傷罪。臺南地方檢察署的檢察官乙偵查後,發現竊盜罪及重傷罪皆為甲所犯。檢察官乙認所蒐集到的證據雖然不足以證明重傷罪之成立,但已經可以說服法院就竊盜罪作成有罪判決,於是就重傷罪作成不起訴處分,並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竊盜罪的公訴。請問,臺南地方法院應如何判決?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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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思考刑事訴訟法中「土地管轄」的認定基準(犯罪地),接著判斷甲所犯兩罪是否構成「相牽連案件」。最後的核心在於,當有管轄權之案件未經起訴(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單獨將無管轄權之案件起訴於該法院時,法院能否取得「牽連管轄權」?並推導出法院應為管轄錯誤判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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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就數相牽連案件偵查後,僅就無管轄權之案件單獨起訴,受訴法院是否具備管轄權?應為如何之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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