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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居住在臺北之甲與我國某邦交國大使乙因故爭吵,心生怨恨,某日甲於該國大使館前燒燬該國國旗以示抗議。經該國大使向臺北地方檢察署請求追懲。甲於檢察官傳喚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後,司法警察丙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進行拘提,甲當場對丙辱罵三字經及吐口水。試論甲成立上述二罪,是否得合併審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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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一人犯數罪」且涉有不同類型犯罪,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中「相牽連案件」之定義。解題破口在於敏銳察覺「妨害國交罪」的第一審事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刑訴§4),進而引出刑訴第6條第3項「不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之合併管轄與審理」之規定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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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一人犯數罪而分別屬於不同級法院之第一審管轄時,是否構成相牽連案件並得合併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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