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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住臺北市,於臺北市犯強盜罪後,由家住高雄市之友人乙,將甲藏匿於其高雄之別墅中,不久為警查獲。甲被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乙被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犯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罪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請詳附理由說明高雄地方法院是否得合併審理甲之強盜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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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判斷甲之強盜罪與乙之藏匿人犯罪是否為『相牽連案件』。確認後,再依據兩案已『分別繫屬』於不同同級法院的現狀,點出須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合併審判移送』的程序規定,釐清法院間的管轄移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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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強盜罪與乙之藏匿人犯罪是否為相牽連案件?在分別繫屬於不同法院後,高雄地方法院得否透過移送程序取得合併管轄權進而合併審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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