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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審判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製作,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效力的文書。設有被告某甲認為其在第一審審判期日中,所為之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在審判筆錄,在審理的審判期日進行中與審判期日結束後,也允許甲有一定請求權利。試從刑事訴訟法規定,詳述審判筆錄的效力。又就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一事,甲可向法院為如何之請求?法院對甲之請求,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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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審判筆錄證明力』及『筆錄瑕疵救濟』之掌握。解題時應先引出刑訴第47條之『絕對證明力』原則,再依題幹要求的時間點,分別適用刑訴第41條(審理中當場異議)與第44-1條(審理後聲請核對更正)之規定,並明確寫出法院對應的處理義務(附記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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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審判筆錄之絕對證明力,及當事人對於筆錄記載遺漏時之異議權及法院之對應處理程序。 【解析】 壹、審判筆錄之效力:絕對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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