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審判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製作,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效力的文書。設有被告某甲認為其在第一審審判期日中,所為之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在審判筆錄,在審理的審判期日進行中與審判期日結束後,也允許甲有一定請求權利。試從刑事訴訟法規定,詳述審判筆錄的效力。又就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一事,甲可向法院為如何之請求?法院對甲之請求,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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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審判筆錄證明力』及『筆錄瑕疵救濟』之掌握。解題時應先引出刑訴第47條之『絕對證明力』原則,再依題幹要求的時間點,分別適用刑訴第41條(審理中當場異議)與第44-1條(審理後聲請核對更正)之規定,並明確寫出法院對應的處理義務(附記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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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審判筆錄之絕對證明力,及當事人對於筆錄記載遺漏時之異議權及法院之對應處理程序。 【解析】 壹、審判筆錄之效力:絕對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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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筆錄效力與更正
💡 審判筆錄具絕對證明力,當事人對記載遺漏得請求附記或更正。
| 比較維度 | 期日進行中 (第41條) | VS | 期日結束後 (第44-1條) |
|---|---|---|---|
| 請求權依據 | 刑訴法第41條第1、4項 | — | 刑訴法第44-1條第2項 |
| 行使方式 | 當庭請求增、刪、變更 | — | 聲請播放錄音或錄影核對 |
| 時間限制 | 審判期日進行中 | — | 次一期日前或終結後7日內 |
| 法院處置 | 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 — | 有理由應更正,無理由則附記 |
💬兩者均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維護筆錄記載之正確性與被告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