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審判筆錄是由書記官所製作,具有一定刑事訴訟法效力的文書。設有被告某甲認為其在第一審審判期日中,所為之重要陳述,漏未記載在審判筆錄,在審理的審判期日進行中與審判期日結束後,也允許甲有一定請求權利。試從刑事訴訟法規定,詳述審判筆錄的效力。又就審判筆錄漏未記載一事,甲可向法院為如何之請求?法院對甲之請求,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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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審判筆錄之排他證明力』及『筆錄瑕疵之救濟程序』。作答時應先引出刑事訴訟法第47條確立筆錄之絕對證明力,接著依據時間點(審判期日進行中 vs. 結束後),分別涵攝刑訴第41條第4項的當庭更正,以及第44條之1第2項、第3項的播放錄音核對更正機制,以展現對正當法律程序與被告防禦權保障之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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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審判筆錄於刑事訴訟中之證明力為何?當事人於審判期日進行中及結束後,對筆錄記載遺漏之救濟程序及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壹、審判筆錄之效力(排他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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