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乙兩兄弟自幼因家變心理受創,導致有語言障礙,由單親之丙母辛苦工作撫養成人,丙母罹癌臨終前將甲、乙託孤給其弟丁(即甲、乙之舅),並將所有積蓄新臺幣 300 萬元移轉給丁,用作甲、乙之生活費用。丙死後,丁非但未照顧甲、乙,更將新臺幣 300 萬元侵吞入己。某日,甲、乙前往丁家討公道,在丁家院子裡與丁發生衝突,此時,丁妻戊適巧自外返家,開門只見到甲、乙持鐵條,丁受傷流血。丁向警局提傷害告訴,戊為證人,甲、乙在檢、警做筆錄時未發一言,檢察官遂以丁、戊在警局之筆錄、驗傷單及鐵條一根,對甲、乙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乙仍不發一言,且於法院在調查丁、戊之警局筆錄時,未表示任何異議,法院亦未再傳丁、戊到庭,遂以以上證據調查完畢,言詞辯論終結,判決甲、乙有期徒刑六月,請舉出法院判決有何違誤之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審題時應敏銳捕捉被告的「弱勢特徵(語言障礙)」與「客觀行為(始終沉默)」,聯想到刑事訴訟法中保護弱勢被告的「強制辯護」制度。接著檢視證據清單(警詢筆錄未經對質詰問),思考在被告無防禦能力且無辯護人的情況下,其沉默能否被擬制為「同意傳聞證據」,進而點出法院剝奪對質詰問權的程序違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

  1. 被告具有語言障礙且無法陳述,法院未為其指定辯護人逕行審判,是否違法?
  2. 面對身心障礙且無辯護人之被告,法院能否以其沉默擬制同意傳聞證據,並免除證人之傳喚與對質詰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