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男、乙女為男女朋友,某日因故爭吵,甲將乙推倒,致乙受傷,乙遂至醫院診斷結束後,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乙合法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檢察官提出該診斷證明書,欲證明甲之傷害行為。惟甲之辯護人主張,該診斷證明書是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請詳附理由說明辯護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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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到刑事訴訟法中『傳聞法則及其例外』的審查。首先界定診斷證明書是否為傳聞證據(第159條第1項),接著探討其是否符合特信性文書的傳聞例外(第159條之4第2款醫療業務文書),並帶入最高法院對醫師診斷證明書具備證據能力的實務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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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是否屬傳聞證據?其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業務文書」之傳聞例外而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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