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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行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男涉嫌對乙女強制性交,檢察官基於被害人乙對甲之指述、乙之親友丙於警詢時之陳述:「某日我與乙去喝咖啡,乙自廁所返回座位時,一反常情,表情呆滯,我察覺有異,幾經詢問後,乙在激動、哭泣之情緒下,說出前天於補習班遭甲性侵害」等兩項證據,以犯強制性交罪為由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時,丙因留學滯留國外而傳喚不到。問丙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法院能否將丙之陳述作為認定甲成立犯罪之證據?(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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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上的「傳聞法則例外」與「補強法則」。看到題目應先分層次思考:第一層是『程序上證據能力』,探討丙警詢陳述及雙重傳聞的適法性(刑訴§159-3);第二層是『實體上證明力』,探討聽聞被害人事後轉述的證詞,是否具備擔保被害人指述真實性的「補強證據適格」(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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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一、證人滯留國外傳喚不到時,其警詢筆錄與其所陳述之「雙重傳聞」有無證據能力? 二、聽聞被害人事後訴苦之證人陳述,是否具備妨害性自主案件中之「補強證據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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