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達員]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三 題
警察甲偵辦殺人案時,在現場發現可疑指紋,經比對發現是有多次詐欺前科的乙之指紋。甲遂逮捕乙帶回警察局問案。由於乙因詐欺案件曾數度進出同一警局,熟知刑事被告權利,甲於詢問乙之前未再行告知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相關權利。由於乙面對甲的詢問均答稱「忘記了」、「沒印象」。甲不耐,大聲斥責乙「不要再說謊」,否則「後果會很嚴重」,乙因此自白承認殺人,後被以殺人罪起訴。審判中,乙主張其於警詢中自白並無證據能力。請分析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證據能力題,首先審查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本題有兩個明顯瑕疵:一是「未告知權利(§95)」,二是「威脅後果嚴重(§156I)」。答題時應運用三段論法,分別涵攝此二違法情事之法律效果,並說明「絕對排除」優先適用的原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警察未踐行權利告知義務,且以斥責、恫嚇等不正方法取得之被告自白,是否具備證據能力? 【解析】 壹、警察未踐行權利告知義務,其取得之自白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