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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 A 地之所有人,於民國(下同)104 年間與乙通謀為虛偽之意思表示,將 A 地登記於乙之名下。105 年間甲向乙購買 B 屋,買賣契約生效而乙尚未給付。其後甲向乙請求移轉登記 A 地與 B 屋之所有權與甲,遭乙拒絕。甲乃於 106 年 7 月 10 日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將 A 地與 B 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甲,並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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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6年修法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的程序要件。考生應先判斷A地與B屋的請求(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否符合「基於物權關係」之得聲請登記客體,接著運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依序審查『釋明本案請求』、『得使兩造陳述意見』及『法院裁定許可由原告持向機關登記』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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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基於物權(A地)與債權(B屋)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原告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時,受訴法院之程序審查與處理方式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聲請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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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訴訟繫屬登記」之要件,特別是修法後的重要變革。考生應先點出『程序要件』(如聲請裁定許可、釋明本案請求)與『實體要件』(訴訟標的須基於物權關係且依法應登記),並進一步將 A 地(物權請求)與 B 屋(債權請求)分別涵攝,以展現實務對該條項『物權與債權之區分』的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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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聲請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其應具備之實體與程序要件為何?債權請求與物權請求之適用有無不同?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 僅限「物權關係」之請求方得聲請訴訟繫屬登記,債權請求則否。
比較維度 A地(物權關係) VS B屋(債權關係)
請求權基礎 民法第87條/物權返還 民法第348條/買賣契約
符合254條5項 符合,屬物權關係 不符,屬債權關係
法院裁定結果 釋明後許可登記 程序要件不合應駁回
💬106年修法明文將「債權關係」請求排除在訴訟繫屬登記之客體外。
🧠 記憶技巧:物權才登記,債權不可以;先釋明請求,聽審護權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涉及不動產移轉的訴訟(如買賣債權請求)皆可聲請登記,忽略106年修法已限縮範圍。
訴訟繫屬登記之撤銷 善意受讓之保護與254條修正 假處分與訴訟繫屬登記之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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