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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一、X 將其 A 畫借給好友 Y,後 X 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乙、丙。因 Y 拒絕返還 A 畫,甲、乙遂為原告,依民法物上請求權之規定向法院訴請 Y 返還 A 畫。試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乙提起之訴訟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原告應如何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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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部分繼承人」對「無權占有遺產之第三人」起訴返還共有物,應立刻聯想民法第1151條(公同共有)及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庭決議。運用三段論法,先點出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第821條放寬當事人適格要件,再推導訴之聲明必須符合「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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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部分公同共有人本於物上請求權對第三人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是否具當事人適格?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應如何撰寫始為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僅甲提起第二審上訴。甲合法提起上訴後,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甲復具狀表明撤回上訴,其效力及法院之處理方式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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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必要共同訴訟」的認定與「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適用。首先須判斷甲、乙起訴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在訴訟法上的性質(須合一確定);接著運用第56條第1項第1款,推導甲上訴效力及於乙,再判斷甲單獨「撤回上訴」是否屬不利益行為及其效力,最後導出法院應續行訴訟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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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其撤回之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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