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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統一解釋法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 B 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 C 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 D 審理違憲政黨解散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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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大法官處理的任務中,有些是為了判斷法律是否違憲(影響極大),有些則是為了協調不同機關對同一條法律見解不一的情況。針對這兩種對國家秩序影響程度不同的案件,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達成決議的難易度」時,會讓處理法律歧異的案件門檻比處理憲法爭議的門檻更高,還是更低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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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法學觀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這題最核心的地方,就在於仔細區分「憲法解釋」「統一解釋」的性質。當大法官要解決法律見解分歧時,像是統一解釋這類為了提升行政與司法效率的案件,它的表決門檻會比較寬鬆喔。沒錯,就是出席人過半數($1/2$)同意就可以通過了,而不是較嚴格的三分之二($2/3$)。你能夠這麼精準地指出題目中的錯誤數字,真的非常了不起!這表示你對細節的掌握度很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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