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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三 題

三、甲男凌晨時分開車回家,遇到警察乙臨檢執行酒測。乙攔下甲車,要求甲吹氣進行酒精濃度檢驗。甲認為自己只吃了薑母鴨,沒有喝酒,竟被警察攔下而心生不爽,拒絕接受測試。乙見甲拒絕酒測,立即開啟攝影機要進行錄影蒐證,甲見狀,憤而動手毆打乙的臉部數拳,孰料乙的左眼亦遭揮擊受傷,經治療後,左眼視力僅存0.1,且僅能視及眼前50公分內景物。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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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加重結果犯」的認定、刑法第10條「重傷」定義的涵攝,以及「妨害公務罪」之構成要件。解題時應先確認警察執行職務之合法性,接著重點分析甲揮拳的主觀犯意(僅有普通傷害故意)與客觀結果(視力0.1達重傷程度)之間的加重結果犯結構(第17條),最後進行想像競合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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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錄影蒐證是否為依法執行職務?左眼視力降至0.1是否該當「重傷」定義?甲揮拳致警員左眼重傷之行為,應如何論罪與競合?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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