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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二 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四種情形,何者屬於行政處分?何者不屬於行政處分?
1. 人民團體法第54條規定:「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中關於選任職員簡歷冊之「核備」是否為行政處分?(5分)
2. 甲以其經某祭祀公業派下員大會選任為新管理人,提出相關資料請求主管機關就其為新任管理員為備查,遭主管機關否准。該「否準備查」是否為行政處分?(5分)
3.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被害人因重傷所受損害,向國家申請補償金,惟經設置於地檢署之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審查予以否准,其不服,經向高檢署之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後,亦遭否准。該「覆審否准」是否為行政處分?(5分)
4. 具軍人身分之眷舍配住人取得眷舍居住權,惟因有違反使用該眷舍之行為,致該眷舍居住權遭眷舍列管單位撤銷,收回眷舍,該「撤銷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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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類實務常見行政行為之定性。判斷核心在於該行為是否對外產生「法效性」,抑或僅屬「觀念通知」。需結合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逐一涵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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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各類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要件,進而定性為行政處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何謂「行政處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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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名詞解釋題,應直接引述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定義,並條列出行政處分之五大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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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行政處分之定義與法源依據。 【論述】 一、定義: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 行政處分之定性判斷
💡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具備「公法上法律效果」始為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A) VS 觀念通知
法效性 直接產生權利義務變動 單純意思表示或事實知悉
典型範例 撤銷居住權、覆審決定 報請核備、備查函、通知
救濟途徑 訴願及撤銷/給付訴訟 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判斷核心在於行政行為是否對外「創設、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單方對外法效成,核備備查知悉稱。覆審撤銷權利變,處分定性莫弄混。
⚠️ 常見陷阱:最常誤將「否准」二字視為處分的標誌,而忽略必須先檢核「該項申請在法律上是否產生權利義務變動」的法效性要件。
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辨正 多階段行政行為 事實行為 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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