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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是密醫,竟無視其不得擔任牙醫師之情狀,仍在某牙醫診所開業看診。某日甲於診所門診時間,得乙之同意,且以符合醫療常規之處置為乙拔牙。幾日後,乙發現甲無醫師證照而執業,遂要求甲給付10萬元封口費,否則就要向醫政機關告發甲無照行醫,甲不得已而給乙10萬元。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無庸討論密醫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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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雖然提及甲為密醫,但已明示「無庸討論密醫罪」,故應將重點放在甲乙之間後續的金錢往來。對於乙要求封口費的行為,應分析其是否構成恐嚇取財罪;而甲支付金錢的行為,則需判斷其是否構成其他犯罪或僅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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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爭點在於乙向甲要求封口費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恐嚇取財罪,以及甲支付該筆款項後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解析】 壹、甲之刑事責任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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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嚇取財與權利行使
💡 以合法告發為手段獲取不法利益,仍構成刑法恐嚇取財罪。
  • 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者,構成恐嚇取財罪。
  •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07台上1818):凡使人發生不安全感之言行,均得為恐嚇方法。
  • 手段與目的連結性:雖告發密醫為合法權利,但以此索求對價已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 甲交付10萬元係因畏懼法律制裁而處分財產,於恐嚇取財罪中僅具被害人地位。
🧠 記憶技巧:恐嚇三階:威脅手段(含合法手段)、心生畏懼、交付財物。合法權利+不法目的=犯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乙是以「合法權利(告發)」為脅迫,故不具違法性;或誤認甲支付封口費構成犯罪。
不法所有意圖 正當權利行使之界限 強迫罪與恐嚇取財罪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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