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為詐騙集團首腦,聘僱乙打詐騙電話,乙打電話對A聲稱其銀行帳戶有海外犯罪組織匯入款項,必須遭到監管。A擔憂自己涉嫌犯罪,在乙的電話指示下,從帳戶中提領新臺幣(下同)50萬元現金,交給負責收取款項的車手丙。丙與A見面取款時,出示一張偽造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洗錢科」職員證以取信於A,A不疑有他,遂將50萬元交給丙。甲、乙、丙之行為,如何依刑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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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詐騙集團犯罪,應先分析甲、乙、丙三名行為人之間的分工與共同犯意,判斷其是否構成共同正犯。接著,針對各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依三階層犯罪論(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逐一檢視其可能成立的罪名,特別是財產犯罪與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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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主要爭點在於詐騙集團各成員(甲、乙、丙)基於共同犯意,分工實施詐欺及相關犯行,應如何依刑法論處其共同正犯關係及所涉罪名。 【解析】 壹、甲、乙、丙之刑事責任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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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刑事責任論處
💡 論析詐騙集團共同正犯關係、詐欺與恐嚇之別及加重構成要件。
- 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首腦、撥號者及車手具犯意聯絡與功能性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 詐欺與恐嚇之區別:實務認為被害人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屬詐欺(第339條);因「心生畏懼」屬恐嚇。
- 加重詐欺罪(第339-4條):涉及三人以上犯之或冒用政府機關名義,應優先適用加重詐欺取財罪。
- 行使偽造文書(第216、212條):車手出示偽造職員證,屬行使偽造特許證罪,與詐欺罪採想像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