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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為某市政府科員,社交廣泛。甲印製名片,虛構自己的職稱為科長,以便在社交場上更易周旋。一日,甲收到訃聞,為討好喪家並顯示自己與市長頗為親近,未經同意,以市長之名送出幛儀,書寫「英年早逝,某市長敬輓」。甲受到舉發。問:甲的前述兩種行為是否有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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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文書犯罪的『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區分,以及『公文書』與『私文書』的界定。解題時應將甲的行為拆分為『印製發放虛構職稱名片』與『以市長名義送幛儀』兩部分逐一檢驗。須特別注意:以自己名義製作身分不實的名片屬『無形偽造』不罰;而首長致贈的婚喪喜慶幛儀屬私人交誼,應論以私文書而非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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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自己名義印製不實職稱之名片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以政府首長名義致贈之喪家幛儀,性質為公文書抑或私文書? 【解析】 甲之前述兩種行為之刑事責任,依行為順序拆解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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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與冒用官銜
💡 區分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並判別公私文書與官銜罪之界限。
比較維度 印製虛偽職稱名片 VS 冒名送出喪家幛儀
有無製作權 有權(製作自己名片) 無權(冒用市長名義)
文書性質 私文書(一般社交名片) 私文書(私人社交交誼)
刑法罪名 第159條冒用官銜罪 第216/210條行使私文書
偽造類型 無形偽造(不罰) 有形偽造(處罰)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以及文書是否具「公務職務性」。
🧠 記憶技巧:有權改內容不叫偽造,無權冒姓名才是偽造;公務私交看本質,輓聯幛儀私文書。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公務員名義送出的幛儀當成公文書。實務認為這類社交行為非本於職務製作,應屬私文書。
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公文書定義 有形偽造 vs 無形偽造 行使與偽造之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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