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6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為某市政府科員,社交廣泛。甲印製名片,虛構自己的職稱為科長,以便在社交場上更易周旋。一日,甲收到訃聞,為討好喪家並顯示自己與市長頗為親近,未經同意,以市長之名送出幛儀,書寫「英年早逝,某市長敬輓」。甲受到舉發。問:甲的前述兩種行為是否有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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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在於文書犯罪的『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區分,以及『公文書』與『私文書』的界定。解題時應將甲的行為拆分為『印製發放虛構職稱名片』與『以市長名義送幛儀』兩部分逐一檢驗。須特別注意:以自己名義製作身分不實的名片屬『無形偽造』不罰;而首長致贈的婚喪喜慶幛儀屬私人交誼,應論以私文書而非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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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以自己名義印製不實職稱之名片是否構成偽造文書?以政府首長名義致贈之喪家幛儀,性質為公文書抑或私文書? 【解析】 甲之前述兩種行為之刑事責任,依行為順序拆解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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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與冒用官銜
💡 區分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並判別公私文書與官銜罪之界限。
| 比較維度 | 印製虛偽職稱名片 | VS | 冒名送出喪家幛儀 |
|---|---|---|---|
| 有無製作權 | 有權(製作自己名片) | — | 無權(冒用市長名義) |
| 文書性質 | 私文書(一般社交名片) | — | 私文書(私人社交交誼) |
| 刑法罪名 | 第159條冒用官銜罪 | — | 第216/210條行使私文書 |
| 偽造類型 | 無形偽造(不罰) | — | 有形偽造(處罰) |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以及文書是否具「公務職務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