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某財團法人董事長甲明知依該法人之章程規定,應將財團法人的公款存入財團法人的銀行帳戶。甲在某次取得一筆對於該財團法人的鉅額捐款後,卻擅自無息借支週轉以支付其私人緊急債務。數月後,甲才將該款項存入財團法人的銀行帳戶。試問甲的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試的是「侵佔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關於「不法所有意圖」與「使用侵佔」的辨析。思考順序如下:
- 身分與關係:甲是董事長,持有財團法人的捐款,這屬於「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應朝「業務侵佔罪」思考(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佔罪認定
💡 擅自挪用業務持有公款支應私債,即構成侵佔既遂,事後歸還不影響。
| 比較維度 | 業務侵佔罪 (刑336-2) | VS | 背信罪 (刑342) |
|---|---|---|---|
| 行為核心 | 易持有為所有 (處分) | — | 違背任務致生損害 |
| 保護法益 | 財產所有權 | — | 財產處分權及利益 |
| 法律關係 | 特別規定 (優先適用) | — | 普通規定 (補充適用) |
💬若行為已達「易持有為所有」之處分程度,應優先適用業務侵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