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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某財團法人董事長甲明知依該法人之章程規定,應將財團法人的公款存入財團法人的銀行帳戶。甲在某次取得一筆對於該財團法人的鉅額捐款後,卻擅自無息借支週轉以支付其私人緊急債務。數月後,甲才將該款項存入財團法人的銀行帳戶。試問甲的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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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試的是「侵佔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關於「不法所有意圖」與「使用侵佔」的辨析。思考順序如下:

  1. 身分與關係:甲是董事長,持有財團法人的捐款,這屬於「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應朝「業務侵佔罪」思考(第33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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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業務侵佔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成立要件。
  2. 「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暫時挪用金錢是否構成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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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侵佔罪認定
💡 擅自挪用業務持有公款支應私債,即構成侵佔既遂,事後歸還不影響。
比較維度 業務侵佔罪 (刑336-2) VS 背信罪 (刑342)
行為核心 易持有為所有 (處分) 違背任務致生損害
保護法益 財產所有權 財產處分權及利益
法律關係 特別規定 (優先適用) 普通規定 (補充適用)
💬若行為已達「易持有為所有」之處分程度,應優先適用業務侵佔罪。
🧠 記憶技巧:持有變所有、挪用即既遂、事後補還錢、不廢犯罪名。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有歸還就沒事」或以為「只是暫時借用」而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此為實務見解最常更正的錯誤觀念。
不法所有意圖之主觀要件 侵佔罪與背信罪之競合 即成犯與狀態犯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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