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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因累年積債難清,迭遭多人逼償,復告貸無門,且每月收入不足償付債務而陷於經濟困境,遂向乙借貸 10 萬元,約定每月利息為 8 千元,並先預扣首月利息,實際交付甲 9 萬 2 千元。次月某日,再收取利息 8 千元。試問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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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經濟困境借款』與『預扣高額利息』,應立刻聯想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解題重點在於涵攝『乘人急迫或難以求生之際』的處境要件,並計算年利率(高達96%以上)以證明『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最後須以實務見解說明預扣利息與後續收息在罪數上的『接續犯』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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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乘甲陷於經濟困境之際,借予金錢並預扣及收取高額利息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重利罪及其罪數評價。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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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利罪之構成與評價
💡 乘人急迫貸與金錢並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三階層與罪數分析。
  •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生之際貸與。
  • 實務認「取得」重利包含預扣利息;利率是否顯不相當需參酌社會通念。
  • 基於單一犯意分期收息,行為獨立性薄弱,實務認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 犯罪所得包含預扣及後續收取利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 記憶技巧:趁人之危、利息顯高、預扣即得、接續一罪。
⚠️ 常見陷阱:漏掉預扣利息應計入犯罪所得,或將多次取息行為誤論為數罪併罰而非接續犯。
加重重利罪 (§344-1) 民法最高利率限制 (§205) 沒收新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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