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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甲因累年積債難清,迭遭多人逼償,復告貸無門,且每月收入不足償付債務而陷於經濟困境,遂向乙借貸 10 萬元,約定每月利息為 8 千元,並先預扣首月利息,實際交付甲 9 萬 2 千元。次月某日,再收取利息 8 千元。試問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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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驗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特別是「乘他人急迫或難以求生之處境」及「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的客觀涵攝。作答時需注意「預扣利息」在實務上的認定與計算,並以接續犯評價後續收取利息的行為,最後務必依刑法沒收新制論述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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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乘甲陷於經濟困境而貸以金錢,並約定高額月息及預扣利息,是否構成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及相關犯罪所得沒收之論斷。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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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重利罪認定與沒收
💡 乘人困境貸以金錢並收受顯不相當之重利,構成重利罪並應沒收利息。
  • 刑法第344條第1項構成要件包含:乘他人急迫或難以求生之處境、貸以金錢、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
  • 實務認定「重利」常參考民法第205條之16%利率上限,並依社會通念判斷是否與原本顯不相當。
  • 行為人於單一借貸中預扣利息或分次收受,實務多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重利罪。
  • 依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範圍僅限於「利息」之不法所得,實際交付之「本金」不予沒收。
🧠 記憶技巧:急輕無難四情境,乘機放貸收高利;預扣利息算重利,接續犯論一罪起;沒收僅限利息錢,本金返還不收歸。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本金」列入沒收範圍,或漏掉「預扣利息」亦屬取得重利之實務見解。
加重重利罪(刑法第344-1條) 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 民法最高利率限制與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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