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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將 50 萬元借予 A,並未簽立字據,只有通訊軟體 Line 的對話紀錄可資證明。嗣後,甲因更換手機遺失全部對話紀錄, A 亦因車禍意外死亡,甲即以影像處理軟體,憑著印象製作對話紀錄截圖一張,以此向 A 的繼承人 B 索討債務,B 見圖即還清 A 的債務。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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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關鍵點在於「偽造文書」與「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分析:

  1. 偽造文書:對話紀錄截圖是否屬於文書?依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電磁紀錄之影本或顯示於螢幕之畫面,以文書論(準文書)。甲無權製作與 A 的對話內容卻製作之,涉及偽造準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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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 210、220 條)。
  2. 詐欺取財罪之「不法所有意圖」(刑法第 3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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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與詐欺意圖
💡 區分手段違法與目的不法,具正當債權則無詐欺之不法所有意圖。
比較維度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VS 詐欺取財罪
法條依據 刑法 216、210、220 條 刑法 339 條
主觀要件 具備偽造與行使之故意 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本案判斷 成立。偽造截圖足以生損害。 不成立。因債權真實存在。
💬手段(偽造)雖然違法,但目的(收回欠款)合法,故僅成立文書罪而非詐欺罪。
🧠 記憶技巧:電磁220(準文書)、行使216(吸收偽造)、正當債權無詐欺(無不法意圖)。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只要有「騙」的行為就一定構成詐欺罪,卻忽略詐欺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的關鍵主觀要件。
準文書之定義與範圍 不法所有意圖之內涵 行使與偽造之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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