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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任職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於民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在轄區查獲 A 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帶回所內偵辦。由於該週取締施用毒品案件之專案勤務績效(績效有期間限制)已足夠,打算將本案績效挪到次週,因而指示承辦製作筆錄警員 B 將已製作之筆錄日期更改為次週「8 月 7 日」,B 拒絕更改日期,並將筆錄退回甲。於是甲自行將筆錄日期塗改為次週「8 月 7 日」,私下又取用另一休假警員 C 的職章,在筆錄上蓋章後將案件函送檢察機關。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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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將行為人的動作進行拆解:1. 指示下屬更改日期未果(考教唆未遂不罰);2. 自行塗改日期並盜用印章(考無權製作之『變造公文書』與『盜用印章』競合);3. 將筆錄函送檢方(考『行使』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最後,務必檢驗甲身為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犯罪,是否適用刑法第134條之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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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指示下屬未果之教唆犯認定,以及甲自行塗改筆錄日期、盜用職章並函送檢方之行為,應如何論述偽造文書相關罪責與公務員身分之加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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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變造公文書與身分加重
💡 區分共犯從屬性、偽造文書罪章及公務員犯罪之加重規定。

🔗 甲行為之法律評價流程

  1. 1 教唆未遂階段 — 指示 B 改日期,B 拒絕。正犯未著手,甲不成立犯罪(刑 29)。
  2. 2 變造與盜用階段 — 私改筆錄(刑 211)並盜蓋印章,後者被變造行為所吸收。
  3. 3 行使與吸收階段 — 函送檢方構成行使(刑 216),吸收變造之低度行為。
  4. 4 身分加重階段 — 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犯非身分罪,依刑 134 條加重其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 B 同意更改,則 A 與 B 將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 記憶技巧:教唆看著手、變造看權限、行使吸變造、職務要加重。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 B 拒絕後 A 就不成立教唆犯(失敗的教唆現行法不罰),或誤認所長有權修改筆錄而不構成變造。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不純正身分犯 共犯從屬性原則 公印與職名章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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