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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因應近來疫情所帶來之衝擊,政府發行三倍券以振興國內經濟,甲因缺錢而起貪念,乃偽造三倍券(貳佰元、伍佰元面額各一批)並持部分偽券向 A 商店購物,由於購買金額過於龐大,遭 A 當場識破而報警處理。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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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認定「三倍券」的法律性質,以及偽造後持以購物之行為競合。考生應先依實務見解點出三倍券等同「有價證券」,接著分析偽造、行使與詐欺取財之間的吸收與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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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三倍券」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偽造並持以購物之行為,應如何論述偽造有價證券、行使有價證券與詐欺取財未遂間之競合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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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有價證券罪
💡 釐清三倍券之證券定性,並掌握偽造、行使與詐欺之吸收關係。

🔗 偽造有價證券論罪邏輯鏈

  1. 1 法律定性 — 確認三倍券為《刑法》201條之有價證券
  2. 2 成立偽造 — 意圖行使而偽造,成立《刑法》201條1項
  3. 3 吸收行使 — 後續行使行為被偽造行為吸收(高度行為吸收低度)
  4. 4 包攝詐欺 — 取得等值對價之詐欺行為,被行使行為所包攝
  5. 5 最終論罪 — 僅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罪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詐欺取得之財物超過證券面額,學說上可能改採想像競合。
🧠 記憶技巧:證券三要件:定性、偽造、吸收。行使吸詐欺,偽造吸行使。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三倍券的法律定性說明,或誤將詐欺罪與偽造罪進行想像競合論處(實務多採包攝說)。
偽造貨幣罪 行使與偽造之吸收關係 有價證券與私文書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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