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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6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三、甲任職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派出所所長,於民國 106 年 7 月 31 日,在轄區查獲 A 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帶回所內偵辦。由於該週取締施用毒品案件之專案勤務績效(績效有期間限制)已足夠,打算將本案績效挪到次週,因而指示承辦製作筆錄警員 B 將已製作之筆錄日期更改為次週「8 月 7 日」,B 拒絕更改日期,並將筆錄退回甲。於是甲自行將筆錄日期塗改為次週「8 月 7 日」,私下又取用另一休假警員 C 的職章,在筆錄上蓋章後將案件函送檢察機關。
試附理由說明: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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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員身分認定、偽造變造文書之區分、公務員職章的法律性質,以及未遂教唆之除罪化。解題時應依時序分為「指示B塗改(未遂教唆不罰)」與「親自塗改並盜用職章函送(行使變造公文書)」兩行為論述,並切記論及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罪之加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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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指示他人變造文書未果之刑責;甲自行塗改筆錄日期並盜蓋他人職章之行為,究屬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抑或變造公文書罪;公務員職章屬普通印章或公印;以及刑法第134條之適用。 【解析】 甲為派出所所長,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其各別行為刑責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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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書變造與身分加重
💡 區分變造與登載不實、職章性質及公務員職務加重之適用。

🔗 犯罪行為法律評價流程

  1. 1 未遂教唆 — B拒絕更改日期,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不處罰未遂。
  2. 2 變造公文書 — 甲對B製作之筆錄無權限塗改,構成刑法第211條。
  3. 3 行使與吸收 — 函送檢方構成第216條,吸收盜用印章與變造行為。
  4. 4 身分加重 — 利用職務機會犯罪,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務員偽造私文書(如假借職務盜領公費)亦有刑法第134條之適用。
🧠 記憶技巧:教唆未遂不罰、無權更改算變造、職章普通章、職務加重134。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長對筆錄有修改權而錯引第213條;或論罪時遺漏第134條身分加重。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公印與普通印章之辨析 行使偽造變造文書之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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