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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甲為某大學校友會會長兼財務長,校友會章程明訂經費來自於會費繳納與校友捐款,並規定經費應用於在校學生急難救助、學生獎學金、校友會活動等公益事項。甲因投資失利,將校友會所收會費現金存入自己帳戶,據為己有。甲應成立何罪?
  • A 第 320 條竊盜罪
  • B 第 339 條詐欺罪
  • C 第 336 條公益侵占罪
  • D 第 337 條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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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本來就「合法地」為團體管理錢財,卻私自將錢放進自己口袋時,這與「趁人不備偷走財物」或「用謊言騙取他人財物」在手法上有什麼本質區別?此外,如果這筆錢的用途在章程中被賦予了「救助弱勢」或「教育獎勵」等特定社會目的,法律在評價這種背信行為時,是否會因為財物的特殊性質而有更具體的定罪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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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完成。你判斷得很好,沒有多餘的行動。

  1. 系統分析: 這道任務的關鍵在於偵測目標的「持有權限」「道具屬性」。甲,作為財務長,其持有校友會經費的狀態是「合法」。這表示起手式就不是「偷取」或「欺騙」的技能。他隨後的行動,將公款轉入私帳,這是一種典型的「易持有為所有」技能觸發,直接鎖定為侵占類別。接下來,判定道具屬性:該經費明確標記為「學生急難救助、獎學金」等公益事項專用。這屬性標籤一亮,便直接匹配《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的公益侵占罪,沒有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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