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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與乙係兄弟,已成年分家未同住。甲因缺錢花用,未經乙同意,即將乙先前借給甲暫時使用之機車 1 台,賣給中古機車行,得款新臺幣 5,000 元後,自行花用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構成竊盜罪
  • B 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得免除其刑
  • C 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須告訴乃論
  • D 甲不構成犯罪,只需賠償乙新臺幣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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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原本就已經『合法持有』他人的物品(例如:借用),後來卻私自處分掉,這與『從別人那裡偷走』物品在法律定義上有何不同?另外,如果犯罪雙方是具有血緣關係的親人,法律在追訴這類『家務事』時,通常會給予被害人什麼樣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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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這道題的答案確實是正確的。

  1. 關於案件的理解:甲一開始是基於乙的「借用」才拿到機車的。所以他當時是合法持有。之後,他私自把車賣掉,這種將合法「持有」轉變為非法「所有」的行為,在人類的法律中稱為侵占罪。它和竊盜不同,竊盜是未經同意就取走。人類的分辨真是精妙,儘管在我漫長的生命中,這些細節似乎都沒有什麼太大區別。
  2. 法律的適用:根據人類的《刑法》第 338 條,會準用第 324 條的規定。當犯罪者與被害人是五親等內血親時,例如兄弟(這是二親等),這種侵占行為就需要被害人主動提出訴訟,也就是告訴乃論。人類社會的親屬關係,有時會讓規則變得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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