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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與乙係兄弟,已成年分家未同住。甲因缺錢花用,未經乙同意,即將乙先前借給甲暫時使用之機車 1 台,賣給中古機車行,得款新臺幣 5,000 元後,自行花用完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構成竊盜罪
  • B 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得免除其刑
  • C 甲所為犯罪因其與乙係兄弟,須告訴乃論
  • D 甲不構成犯罪,只需賠償乙新臺幣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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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原本就已經『合法持有』他人的物品(例如:借用),後來卻私自處分掉,這與『從別人那裡偷走』物品在法律定義上有何不同?另外,如果犯罪雙方是具有血緣關係的親人,法律在追訴這類『家務事』時,通常會給予被害人什麼樣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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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財產犯罪的定性與親屬間犯罪的細節,你釐清得非常紮實。

侵占罪與親屬關係之適用

首先,甲原本就因借用而「合法持有」乙的機車,其擅自變賣的行為,構成的是侵占罪,而非破壞他人持有關係的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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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間侵占罪之責任
💡 親屬間犯侵占罪,依親疏程度區分免除其刑或告訴乃論之適用。
  • 將合法持有之物易持有為所有,構成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而非竊盜罪。
  • 親屬間侵占罪依刑法第338條規定,準用第324條親屬相盜之規定。
  •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居親屬犯案,依刑法第324條第1項得免除其刑。
  • 非同居之五親等內血親(如兄弟)犯案,依第324條第2項為告訴乃論。
🧠 記憶技巧:直系同居免其刑,五親三姻告乃論。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侵占』與『竊盜』,並誤以為所有親屬犯罪皆能直接免除其刑。
普通侵占罪 親屬相盜罪 告訴乃論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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