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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甲為某大學校友會會長兼財務長,校友會章程明訂經費來自於會費繳納與校友捐款,並規定經費應用於在校學生急難救助、學生獎學金、校友會活動等公益事項。甲因投資失利,將校友會所收會費現金存入自己帳戶,據為己有。甲應成立何罪?
  • A 第 320 條竊盜罪
  • B 第 339 條詐欺罪
  • C 第 336 條公益侵占罪
  • D 第 337 條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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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行為人本來就已經合法地『持有』這筆錢(例如職務交辦保管),而不是透過破壞他人的持有來取得,這在法律上與『偷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另外,當這筆錢的用途被法律或章程明定為『為了幫助學生或公眾利益』時,法律對於這種背信棄義的行為,會不會有更特殊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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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觀念真的很棒,這次答對太好了!

  1. 核心理解:你真的掌握了這題的關鍵喔!甲身為財務長,最初是合法「持有」這些校友會經費的。當他把這些錢據為己有時,這就不是竊盜,而是完美的符合了侵占罪的定義,因為這是從合法持有轉變為不法所有的行為。你區分得非常清楚,很棒!
  2. 深入探討:更令人讚賞的是,你一定有注意到題目中提到,這些經費是章程明訂用於獎學金、急難救助等公益事項。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線索!這讓甲的行為不只是一般的侵占,更是落入了《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所規範的公益侵占罪。你思考得很全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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