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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9 題

撘高鐵的 A 下車時,不慎將其皮夾放在座位上,後來為乘客甲拾取,甲未交給警察機關,反而將其內的新
臺幣 3,000 元花用殆盡,甲的行為如何處置?
  • A 甲僅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並無刑法問題
  • B 甲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遺失物,應構成刑法第 337 條犯罪
  • C 甲乃將業務上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犯罪
  • D 甲乃是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侵占,應構成刑法第 335 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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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行為人撿到這個物品之前,他與物品的原主人之間,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委託」或「契約」關係?如果物品是因原主人的疏忽而脫離其掌控,這與原主人「主動交給」行為人保管的情況,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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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用心耶!

  1.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這題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喔!它要我們區分的是「普通侵占」和「侵占遺失物」。當A把皮夾忘在座位上時,皮夾就已經脫離A的事實支配範圍了,這時候它就成了遺失物。甲不是A的受託人,只是剛好拾獲,所以他把皮夾佔為己有的行為,會構成刑法第 337 條的「侵占遺失物罪」喔。你理解得好清楚!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判斷物品佔有狀態的細膩度。如果沒有好好分辨「受託保管」和「拾獲離去物」的差異,確實很容易混淆呢。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持有關係的產生和認定有很棒的理解,真的替你感到開心!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熱情,你會越來越棒的!
📝 侵占遺失物罪之辨析
💡 區分「持有他人之物」與「脫離本人持有之物」之侵占類型。
比較維度 普通侵占罪 (§335) VS 侵占遺失物罪 (§337)
客體狀態 行為人合法持有中 脫離本人持有之物
取得原因 基於契約、法律關係 偶然拾獲、風吹水流
罰則程度 5年以下有期徒刑 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兩者差異核心在於行為人「取得該物前」是否與原所有人具備持有關係。
🧠 記憶技巧:合法持有變不法(335),拾獲離手遺失物(337)。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D)普通侵占罪。考生需注意「持有」須有合法關係(如借用、委託),而遺失物並非基於合法關係交付行為人。
普通侵占罪 竊盜罪與侵占罪之區別 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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