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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46 題

甲為某大學校友會會長兼財務長,校友會章程明訂經費來自於會費繳納與校友捐款,並規定經費應用於在
校學生急難救助、學生獎學金、校友會活動等公益事項。甲因投資失利,將校友會所收會費現金存入自己
帳戶,據為己有。甲應成立何罪?
  • A 第 320 條竊盜罪
  • B 第 339 條詐欺罪
  • C 第 336 條公益侵占罪
  • D 第 337 條侵占脫離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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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並非透過「偷竊」或「詐騙」,而是本來就「合法持有」這筆錢,但他後來卻決定把錢據為己有時,這在法律上稱為什麼行為?接著,如果這筆錢的用途在章程中被限制只能用於「社會助人」或「公共利益」時,法律對這種行為的處罰等級會與一般狀況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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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變持有為所有」。甲身為財務長,合法持有校友會的公款(非竊取),隨後因私慾將其據為己有,這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更關鍵的是,這筆經費被明確規定用於「獎學金、急難救助」等公益事項,根據《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這屬於「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而犯之,故成立公益侵占罪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業務侵占」與「公益侵占」。考生若只看到甲的職位,容易誤選業務侵占;但法律規定,若侵占標的具備公益性質,應優先適用公益侵占罪,你精準捕捉到了這個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