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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甫上小學的 A,過年期間隨父母回臺南祖父母家過年,除了祖父母外,眾多親戚長輩都慷慨給予紅包。過年期間親友往來頻繁,就讀大學的 B 隨父母到 A 祖父母家拜年,大人閒聊時,B 覺無趣,遂想去陪 A 遊玩。見 A 正拿出壓歲錢一張一張數著玩,B 心生一計,掏出為了去日本旅遊而換的日幣萬元紙鈔,對 A 說:「這麼多張紙鈔很厚,帶起來好麻煩,不如拿 10 張千元鈔,跟我換這張萬元鈔,這樣就不用帶這麼厚了。」A 不懂分辨不同國家幣值,亦不知新臺幣並無萬元鈔,見紙鈔上的 10000 字樣,算了算數,的確是 10 個 1,000,便同意拿 10 張千元鈔與 B 的日幣萬元鈔交換。請問 B 的行為該如何評價?(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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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詐欺罪」與「竊盜罪」之區別標準。當行為人施用欺罔手段取得財物時,被害人是否具備「財產處分能力」為關鍵。若被害人為幼童,對金錢價值無認知能力,其交付行為不生處分效力,行為人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而非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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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為人對不具財產處分能力之幼童施用欺罔手段取得財物,究成立詐欺取財罪抑或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解析】 壹、B 以日幣換取 A 壓歲錢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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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與竊盜之區別
💡 財產處分能力決定構成詐欺取財或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比較維度 詐欺取財罪 VS 竊盜罪(間接正犯)
被害人處分能力 具備(能理解價值) 欠缺(如幼童、精神障礙)
取得財物方式 被害人基於錯誤交付 行為人利用工具破壞持有
犯罪角色定性 行為人為直接正犯 行為人為間接正犯
💬關鍵在於被害人有無「處分能力」,有則成立詐欺,無則成立竊盜。
🧠 記憶技巧:有能詐欺、無能竊盜;利用幼童、間接正犯。
⚠️ 常見陷阱:看到「騙」就反射性寫詐欺罪,而未檢驗被害人是否具有理解財物價值的「財產處分能力」。
財產處分能力 間接正犯 詐欺罪構成要件 竊盜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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