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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某日受聘擔任 A 詐欺集團之車手,向某被害人當面收取詐欺所得之金錢。甲於取得該些金錢後,其友人乙告知 B 詐欺集團亦急需車手,願以 A 詐欺集團的五倍價格聘任甲,甲手上之詐騙所得金錢也可不用繳回。甲一時心動,便答應轉受聘於 B 詐欺集團,原本應繳交回 A 詐欺集團之金錢,甲則與乙兩人一起花用完畢而未繳回。試問,甲、乙二人將 A 詐欺集團詐欺所得金錢花用完畢而未繳回之行為,構成刑法上何罪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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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實務上常見之車手「黑吃黑」爭議。需探討因不法原因(參與詐欺集團)取得之財物,據為己有是否該當侵占罪或背信罪;並分析未參與前階段詐欺犯罪的第三人(乙),知情並分贓花用之行為是否構成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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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詐欺車手將詐騙款項「黑吃黑」是否構成侵占罪?未參與詐欺之第三人分潤花用贓款是否構成贓物罪? 【解析】 壹、甲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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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車手黑吃黑刑責
💡 車手私吞贓款不成立侵占罪,第三人分潤則成立收受贓物罪。
  • 對被害人而言,車手私吞款項屬處分不法利益之不罰之後行為,不另論罪。
  • 依實務見解,車手與詐團間無合法委任關係,不該當侵占罪之持有要件。
  • 乙明知為犯罪所得仍收受花用,構成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 甲之私吞行為不構成侵占罪,故乙亦不成立侵占罪之教唆或共同正犯。
🧠 記憶技巧:詐欺在前侵占不罰,非法持有非屬委任,收受贓款必論贓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車手對詐騙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誠實義務,進而論以業務侵占罪或背信罪。
不罰之後行為 加重詐欺罪 贓物罪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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