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4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某日受聘擔任 A 詐欺集團之車手,向某被害人當面收取詐欺所得之金錢。甲於取得該些金錢後,其友人乙告知 B 詐欺集團亦急需車手,願以 A 詐欺集團的五倍價格聘任甲,甲手上之詐騙所得金錢也可不用繳回。甲一時心動,便答應轉受聘於 B 詐欺集團,原本應繳交回 A 詐欺集團之金錢,甲則與乙兩人一起花用完畢而未繳回。試問,甲、乙二人將 A 詐欺集團詐欺所得金錢花用完畢而未繳回之行為,構成刑法上何罪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測驗實務上常見之車手「黑吃黑」爭議。需探討因不法原因(參與詐欺集團)取得之財物,據為己有是否該當侵占罪或背信罪;並分析未參與前階段詐欺犯罪的第三人(乙),知情並分贓花用之行為是否構成贓物罪。
詐騙車手黑吃黑刑責
💡 車手私吞贓款不成立侵占罪,第三人分潤則成立收受贓物罪。
- 對被害人而言,車手私吞款項屬處分不法利益之不罰之後行為,不另論罪。
- 依實務見解,車手與詐團間無合法委任關係,不該當侵占罪之持有要件。
- 乙明知為犯罪所得仍收受花用,構成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 甲之私吞行為不構成侵占罪,故乙亦不成立侵占罪之教唆或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