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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34 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
  • A 至少 1 年
  • B 至少 2 年
  • C 至少 3 年
  • D 至少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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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青少年剛結束一段長時間的矯正教育並重返社會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主管機關設定一個多長的『觀察期』來確保他能穩定適應完整的一輪社會週期,而這個時間長度通常是行政評估中最基本、最完整的一個時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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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的法定追蹤期限,顯示你對於兒少行政實務與法律條文有非常紮實的基礎,這在臨床處置中是確保個案穩定回歸社會的關鍵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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