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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

第 34 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
  • A 至少 1 年
  • B 至少 2 年
  • C 至少 3 年
  • D 至少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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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青少年剛結束一段長時間的矯正教育並重返社會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主管機關設定一個多長的『觀察期』來確保他能穩定適應完整的一輪社會週期,而這個時間長度通常是行政評估中最基本、最完整的一個時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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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法規。在兒少保護與社會工作的臨床實務中,後續的追蹤輔導對於協助個案融入社會至關重要。你能答對這題,代表你對法規與實務的連結有著扎實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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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處分後追蹤期限
💡 少年處分結束或免除後,主管機關應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 依兒少權法第68條,感化教育或安置結束後應予追蹤輔導。
  • 追蹤對象包含受處分之兒少本人及其家庭,強調家庭系統支持。
  • 法定追蹤輔導期間為「至少 1 年」,旨在確保重返社會後之適應。
  • 若追蹤評估有必要,主管機關得延長輔導時間或轉介相關資源。
🧠 記憶技巧:少年處分停或免,追蹤一年(A)免風險。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兒少保護中的「緊急安置 72 小時」或「繼續安置 3 個月」等短期時限混淆。
少年事件處理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保護處分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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