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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5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上涉及下列哪些事項者,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或委託辦理?
- A 特定地區、鑑定
- B 監視、食品安全、財務舞弊
- C 特殊技術、監視、鑑定
- D 鑑定、財務困難、特殊技術
思路引導 VIP
當審計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如果遇到的查核對象超出了財政、會計的專業背景(例如需要判定大型工程的結構安全性,或是需要長期的現場實地觀測),為了確保查核結論的客觀與權威,審計機關在法律授權下應如何補足這部分的職能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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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權限的延伸與專業協作
根據《審計法》第 17 條的明文規定,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權時,若遇到涉及特殊技術、監視或鑑定等事項,考量到審計人員未必具備所有科學或工程領域的專長,因此得諮詢其他機關、團體,或委託專門技術人員辦理。這項規定確保了審計結果在面對複雜案件時,能具備足夠的專業技術支撐,而不僅侷限於財務帳目的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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