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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3 題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下列處理何者正確?
- A 應事前拒簽
- B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 C 應事後追繳之
- D 應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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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為一名監督公帑的守門人,當你發現某筆預算撥付流程存在明顯違法時,為了最有效地保護國家資產不被浪費,你認為監督者的介入點應該是在款項「撥出之前」就及早攔阻,還是等到「撥出之後」再設法追回?這兩種手段在保護公帑的邏輯上是否可以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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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審計機關對於不當支出的處置權限,屬於非常核心的政府財務法規觀念。
不當支出的審計處置權限
依據《審計法》的明確規定,當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發現各機關有違背預算或相關法令的不當支出時,為了有效控管國家財政,法規賦予了雙重防線的權限:既能「事前拒簽」以防患未然,也可以在發現後「事後剔除追繳之」來加以補救。因此,選項 (B) 完整涵蓋了事前預防與事後追究的雙重手段,是正確的選擇。另外要特別留意,若考點是「資產遺失或毀損的報核程序」則適用於第 58 條,與本題的不當支出處置不同,複習時可將兩者對比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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