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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3 題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下列處理何者正確?
  • A 應事前拒簽
  • B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 C 應事後追繳之
  • D 應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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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為一名監督公帑的守門人,當你發現某筆預算撥付流程存在明顯違法時,為了最有效地保護國家資產不被浪費,你認為監督者的介入點應該是在款項「撥出之前」就及早攔阻,還是等到「撥出之後」再設法追回?這兩種手段在保護公帑的邏輯上是否可以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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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審計機關的核心職權!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審計權責時點法律救濟機制的整合理解。

審計監督的雙重防線

在政府財務行政中,審計人員扮演著「國庫守門員」的角色。審計行為並非僅限於事後的帳目查核,而是具有事前防禦事後糾正的完整功能。當支出案件尚在執行階段,若發現違背預算或法令,審計機關有權透過「拒簽」來阻斷不當支出的發生;而若款項已經撥付,則必須透過「剔除追繳」的處分,確保違法支出得以歸還國庫。這兩種手段相輔相成,構成完整的動態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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