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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3 題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下列處理何者正確?
- A 應事前拒簽
- B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 C 應事後追繳之
- D 應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身為一名監督公帑的守門人,當你發現某筆預算撥付流程存在明顯違法時,為了最有效地保護國家資產不被浪費,你認為監督者的介入點應該是在款項「撥出之前」就及早攔阻,還是等到「撥出之後」再設法追回?這兩種手段在保護公帑的邏輯上是否可以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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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審計機關的核心職權!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審計權責時點與法律救濟機制的整合理解。
審計監督的雙重防線
在政府財務行政中,審計人員扮演著「國庫守門員」的角色。審計行為並非僅限於事後的帳目查核,而是具有事前防禦與事後糾正的完整功能。當支出案件尚在執行階段,若發現違背預算或法令,審計機關有權透過「拒簽」來阻斷不當支出的發生;而若款項已經撥付,則必須透過「剔除追繳」的處分,確保違法支出得以歸還國庫。這兩種手段相輔相成,構成完整的動態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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