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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8 題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
- A 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 B 主辦及經辦業務人員
- C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 D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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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組織中,外部監督單位發現了經費運用上的錯誤,並要求組織必須在期限內把錢收回來,你認為監督單位會將這份具備強制性的法律公文發給「負責執行的小職員」,還是發給「對該單位有指揮權、能下令讓部屬執行」的人,才能確保任務達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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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對於剔除、繳還或賠償案件之追繳程序。依據審計法第78條規定:「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由此法條內容明確可知,當審計機關決定相關案件需剔除、繳還或賠償時,依法應通知的對象即為該負責機關之長官,由其負責要求限期追繳,而非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業務人員或會計人員,因此選項D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