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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8 題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何者限期追繳?
  • A 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
  • B 主辦及經辦業務人員
  • C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 D 該負責機關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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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組織中,外部監督單位發現了經費運用上的錯誤,並要求組織必須在期限內把錢收回來,你認為監督單位會將這份具備強制性的法律公文發給「負責執行的小職員」,還是發給「對該單位有指揮權、能下令讓部屬執行」的人,才能確保任務達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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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審計法律關係中的責任歸屬!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展現了對政府機關行政指揮體系的深刻理解。

行政首長的追繳責任

根據《審計法》第 71 條的規範,當審計機關判定有「剔除、繳還或賠償」等財務責任時,法律規定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這是因為在公務體系中,雖然具體的經辦或會計人員是業務執行者,但機關首長負有最終的行政監督與指揮權。審計機關透過通知首長,能確保行政權力介入以落實款項的收回,並由首長督促相關人員履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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