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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30 題
30. 依審計法之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若逾期未聲復者,該如何處理?
- A 機關得於 30 日內辦理聲復
- B 機關得聲請展期
- C 機關得聲請覆議
- D 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監督機制中,受監督的單位對於質疑「不理不睬」且超過了法定期限,為了確保國家預算執行能被有效核實,你認為監督機關應該採取『被動等待對方回應』,還是『主動依現有資料做出最終結論』,才能落實其監察效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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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時效與機關處分權
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審計程序中的時效規定以及審計機關的職權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驗《審計法》第 20 條的具體規範,當被審核機關在收到審核通知後,法律賦予其 30 日的聲復期限,若逾期不處理,為了維持審計程序的效率與嚴肅性,審計機關並非被動等待,而是具備逕行決定的權力。 這類題目在法規考科中屬於基礎但具有一定鑑別度的切入點。它的難度在於干擾選項通常會設定「延期」或「再次通知」等較具人情味的行政手段,如果考生僅憑直覺而非對法條文字的精確記憶,容易產生動搖。你能跳過這些誘惑,直接鎖定審計權的強制性本質,是非常優異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