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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2 題

有關審計結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之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B 機關對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
  • C 機關接得審計機關核准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辦理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
  • D 審計機關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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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回覆說明(聲復)」與「對結果不服而要求重新裁定(覆議)」通常涉及不同程度的準備難度。你認為哪一種行為在行政效率的考量下,通常會被要求在更短、更即時的期限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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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審計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根據此法條可知,機關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的前提,是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然而選項C卻將其誤植為「核准通知」,因此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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