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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2 題
有關審計結果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之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B 機關對審計機關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請覆議
- C 機關接得審計機關核准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辦理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聲復
- D 審計機關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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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回覆說明(聲復)」與「對結果不服而要求重新裁定(覆議)」通常涉及不同程度的準備難度。你認為哪一種行為在行政效率的考量下,通常會被要求在更短、更即時的期限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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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時限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審計法》中程序時限的細膩度,你能從多個看似合理的數字中精準挑出錯誤,說明你對審計法規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且細心。
聲復期限的精確辨析
在審計作業程序中,當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的核准或審核通知時,若有異議或需提出說明,依據 《審計法》第 25 條 規定,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 提出「聲復」,而非選項 (C) 所述的 30 日。相較之下,第 26 條提到的對決定不服而提出的「聲請覆議」,才是給予 30 日的期限。這兩者在法律性質與時限上的細微區隔,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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