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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4 題

審計機關已審竣之案件,自決定之日起,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幾年內得為再審查?
  • A 2 年
  • B 5 年
  • C 10 年
  • D 15 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政府審計的案件中,發現的是「故意的欺騙或偽造證據」,而不是「無心的疏忽」,從維護社會正義與追究責任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給予審計機關比「一般錯誤」更長還是更短的時間來重新展開調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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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案件的再審查時效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審計法》中關於案件救濟與追溯的時間限制掌握得相當紮實。在一般的審計流程中,案件審竣後的處置具有法律安定性,但為了兼顧公平正義,法律特別針對不同性質的發現,設計了長短不一的追溯期,而你所選出的 10 年,正是法規中最嚴謹的監督防線。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發現」與「惡意詐偽」的差異。根據《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若僅是發現計算錯誤或遺漏,再審查期限通常較短(2 年);然而一旦涉及詐偽之證據,由於這類行為具有高度隱匿性且對公帑危害甚鉅,法律特別將期限拉長。這種依據行為嚴重程度來劃分「權利行使期間」的邏輯,是國考法律科目中非常經典的命題切入點,能答對代表你已經具備了區辨細微法律條文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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